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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07-02 河南中医药大学

河南中医药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政字〔2017〕1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本科,允许在4-7年内完成学业;4年制本科,允许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与注册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可按专业编制学号,学生的校内证件及表单按学号编排号码。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属院(部)报到。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成绩考核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指《本科专业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根据我校所属学科特点,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基本培养要求,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该专业学习必须修读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二)限选课:指加深和拓宽专业基础而开设的,在规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

(三)任选课:为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扩大学生知识面课程,由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以任意选修的课程。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学分学校计入任选课学分。

第八条 各门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教育教学计划,以每学期18周为计算单位。

(一)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用各门课程的课时数除以18,即每18个学时为1学分。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专题实习、阶段实习、集中组织的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某一阶段从事多项活动,不重复计算学分。

第九条 各类专业学生应修的总学分通常为: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具体学分应根据专业和专业方向不同,由教育教学计划确定)。

第十条 学生正常学制内每门课程(任选课除外)给予三次考试机会,依次是:课程结业考试、次学期补考、毕业前补考,结业考试在授课学期结束或学期末进行;补考在次学期的第2周和第3周的周六、周日进行;毕业补考在毕业前进行。在正常学制(4年制或5年制)内,经过三次考试仍有课程(任选课除外)不及格,且仍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根据学习状态可以再次申请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是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统一采用百分制,成绩在60分(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学籍档案。

凡必修课、限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凡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可另选其它任选课。

第十二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第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一)先将学生的考试成绩化为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二)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用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本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和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的学分的和

(三)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第十四条 凡选定的课程未办理免听手续者,学生必须按时听讲、完成作业和参加实验实训、考试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试,须事先向所在院部教学办公室提出申请(因病缓考需出示学校各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补考一起进行,每门课的缓考只能申请一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违纪或作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与新录取专业相同的课程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分别计入补考成绩和重修成绩,并予以明确标注。

第十九条 在校或已毕业学生因联系工作等需要办理中文成绩证明时,必须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成绩单,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先修、免听与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在各二级院(部)的指导下,按照公布的开课计划和本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根据课程的特点、先后顺序、搭桥规律,逐渐递进式选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实习前所修的必修课和限选课学分(含尚未考试通过的课程)或所取得的任选课学分尚未达到毕业要求,须留级,修读所缺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在网上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目录,各二级院(部)负责指导和组织学生的网上选课工作。选课原则:必修课必须全部修读,由学校统一安排;限选课在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中选择;任选课在教务处提供的目录范围内选择。选修课分为初选、调整两个阶段。未选课程不能参加听课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学习成绩优秀,学分绩点平均在3.0以上且之前历学期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成绩每门不低于85分的学生,本人申请,经2名高级职称专业教师推荐,二级院(部)主管教院(部)长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教师指导下选修高一年级的课程。

经过批准的学生经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同意后,可免听自修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免听自修课程每学期限于2门以内。须办理免听自修手续,还须提交有关课程的自学记录和证明自学能力的材料。免听自修必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跟班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以上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及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二十四条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由外校转入本校学习或由本校指定在其他高校修读的某些课程,须由转出学校或指定修读的学校提供正式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可以免修其中的合格课程。

第二十五条 实验课、实训课、实习、见习、毕业论文等不得免听或免修。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者,本人向所在二级院(部)提出申请,经学校附属医院和体育教研部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要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教师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学校在其专业学制的基础上为其保留学籍四年,期满后学生应按期复学,确属不愿或不能复学者,应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本人写出休学申请,持有关证明(包括家长意见),经二级院(部)主管领导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理完离校手续并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必须离校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不享受奖、贷学金。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休学期满应按规定的复学时间,提前2周向二级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需持县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若就读的专业有调整,根据学生意愿,复学至相近专业。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得复学,取消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开学后2周内无故未注册者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期满2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五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同意意见。自动退学和应予退学均由二级院(部)写出退学报告并经二级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通知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已经办理完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第三十七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外省转迁户口关系。

第八章 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八条 转学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转专业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具有普通高校学生资格和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各项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我校《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 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应在一学年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没有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本人申请,报学校审批,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学生专业正常学制已到,总学分数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者;

(二) 学生专业正常学制总学分数达到了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但未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修满各项学分者;

(三)毕业考试、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技能考核等实践教学学分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四)德育评定不合格或体育成绩不合格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根据学习状态可以再次申请补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本科生符合我校《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的,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结业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的制发、管理和电子注册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生学历证书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统招本科生,专科和专升本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河南中医院部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年8月7日

上一条: 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普通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2021年07月02日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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