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学生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及专科(高职)生。
第二章请销假手续的办理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或其他正当事由需离校而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
(二)学期开学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的;
(三)法定节假日结束后不能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的。
第四条学生请假应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请假1日以内(含1日)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2日至3日(含3日)
的,由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批:请假4日至7日(含7日)的由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备案;请假8日以上的,在辅导员与学生家长沟通后,由辅导员和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第五条请假时间符合《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休学情形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需持有校门诊或县、乡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学生因事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请
假事由或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事假原则不得超过7日(含7日)。
第七条学生如需续假,应于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按第四条办理。
第八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书面请假的,应及时告知辅导员老师并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请假处理:(一)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的;(二)隐瞒事实或请假原因造假者;(三)未按规定时间续假的。
第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于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向辅导员及所在院部销假。请假8日以上的销假情况,院部应报学生处备案。辅导员应督促学生按规定时间销假。
第十一条毕业年级实习期间的请假手续由实习单位与院部批准:请假8日以上的,还需到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自行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并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违纪处分。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除病假外,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严格按请假手续办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因家中有事请假,原则上需由其家人与辅导员老师取得联系予以确认,并严格按事假手续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如发生意外失去自由或行为能力受限不能请假,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六条请假、补假、续假、销假手续办理完毕后将手续复印件交予任课教师。
第十七条请假时间超过或累计超过1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八条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
学院关于学生办理请销假手续的有关规定》(院政字(201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请假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