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6.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10%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25%以内。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困难档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上学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4.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体育综合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特殊困难档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档次国家助学金,按照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资助。若本年度学校下达至院部的特殊困难档名额超过认定学生人数,多余名额按照综合测评排名由其他困难档递补;若不足,降档优先保证。
第九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甲请条件,学生个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若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如有考试不及格但情况特殊者,经院部审核后报学校统一研究予以资助。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一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向各院部和有关部门下达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国家奖学金全校公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院部或年级为单位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由院部或年级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定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备案表和统计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 要求excel格式,申请表- -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式一份)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
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院部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五天。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寅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八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2.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二-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年级和院部。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院部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3.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